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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晓明案件学习心得领会范文

2020-06-14 08:56阅读数() 加入收藏

  加强警示教育,从奚晓明等违纪违法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是美文阅读网小编整理的奚晓明案件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奚晓明案件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一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日前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据正义网报道,在奚晓明的系列腐败行为中,有一项颇为引人关注: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的张新明案,虽然被法学界称为是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但在“学者型法官”奚晓明的运作下,此案居然成为指导性案例。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奚晓明利用手中权力,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干预司法,导致枉法裁判,本来就是“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的行为,却又将枉法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今后的司法审判,其恶劣影响则远非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能企及的。

  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特别是被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对各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还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推进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判例实际上已经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有益补充,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吸取奚晓明案的教训,今后,有关方面或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文件,把专家审查、社会公示、利益相关人通知等作为指导性案例形成前的必经程序。所有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都必须先征求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在最高法院网站公示之后,才可将各方意见连同案件判决书等一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关。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人们无利而不往,少数党员干部的放任自流,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流失,同时也带坏了一批干部,从而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反腐倡廉作了高度的慨括和阐述,提出了总体要求:一是深刻阐述了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二是深刻阐述了反腐倡廉的基本形势与总体思路;三是深刻阐述了深入推进反腐倡廉需要做好的一些重要的具体工作。这都有力地说明了我们党有决心有信心把反腐倡廉工作抓紧抓好。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我们做到了认认真真的学,扎扎实实的学,并深刻体会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重要性,使自己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工作中切实找到切入点,并做到学以致用。

  二、在工作中,筑牢反腐防线,以案为鉴警钟常鸣,勤奋做事廉洁做人;吸取他人的教训,防患于未然,坚持防微杜渐,时刻为自己敲醒警钟,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然而真正品尝了其中的滋味,那后悔可就晚已。特别是参观了惠城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观看了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展板和廉政书画展,通过实地参观,使自己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因此,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从政的警示防线,是对每个党员干部的考验。

  三、通过学习,我更深切体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要性,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工作实践,时刻跟人民群众联系在一起,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做到谦虚朴实,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的表率,在生活中,我的人生格言是: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快快乐乐生活。而顺应形势的发展,强化保廉意识也是我作为一名普通公务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而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找准自己的人生航标,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勤奋做事、廉洁做人,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中兢兢业业,让廉政之风盛行,唯有这样,才能利人、利国、利己、利家、利社会!

  奚晓明案件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

  前几日,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被调查的消息连同“高级黑”同学信件在司法实务界议论纷纷。事件的具体案情没有公布,副部级领导的级别也成为不了新闻的热点,为数不少的高级领导都进去了,人们见怪不怪,有点麻木、茫然。自己早就想六根清静、没头没脑地过好每一天。但看了微信圈内同学们的议论后又似乎觉得很有必要写点什么,同学们由此想到的问题很宏大很深刻,想到了德与才问题、腐败的根本性问题及预防、以及做人的底线与原则等。这些问题的提出远远超过了这一个体事件本身所能涵盖的范围,显得十分重要而且极有意义,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

  因之脆弱而又有点敏感的神经被触动,思之再三,想想这一高级司法官员犯错对我们基层司法实务人员具有怎样的警示性作用?这样的问题或许具有一定的实践普适性,显得紧要、长远。这个事件提醒我们要在工作中做到”三不”,即不忘初衷、不离本职、不碰“红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国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需要,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多了起来,严了起来,强调国家公职人员作风建设要永远在路上,并将党纪提高到严于国法的新高度。“不该说的话不能说”,“不该问的事不能问”,“不该去的地方不能去”,“不能用的东西不能用”等等,这些“红线”构成了反腐败形势新常态,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的新要求,不可触碰。

  另一种“红线”是触犯国法,即贪财,犯经济错误。有人说我们当今时代是一种物欲横流,沉渣泛起的平庸年代,用”竹林七贤”之一阮籍的话说,是'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的时代,又有人称之为小时代,一切以金钱为坐标。此话大谬,市场经济下人们重视金钱本属正常,但把整个社会说成唯利是图则言过其实,什么“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这句话伤害了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公职人员的辛勤付出。当然极少数公职人员贪婪也是事实,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司法人员可不可以拥有正当合法利益,当然可以。律师可以通过为当事人服务名正言顺地赚钱,公检法人员可以投资股票赚钱,只要你运气好不被套,也可以投资不动产运作而赚钱,也可以参加正常民商活动而致富,但不要与工作上的职务发生一丁点关系,公检法人员不能发不义之财,即与公权力沾亲带故的财要拒之于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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