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AI)创作的内容与人类创作的内容,从著作权法的层面分析,核心区别在于独创性思想表达。 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是在数字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将已有信息进行数字化整合,从而生成表面具备新颖性的内容,但在人工智能奇点来临之前,不具备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难以生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作品。 人类创作的内容,以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来衡量,融入了独创性思想,并以可复制的形式表达出来,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作品。 因此,从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法层面上来讲,现有技术基础上的人工智能(AI)创作内容不可能完全取代人类创作的内容,但可以作为辅助创作工具来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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