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纠纷从披露开始就直接进入法律战。这不仅因为宝宝说到做到摸着眼泪上法院起诉而马蓉也不示弱的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也因为大批群众、媒体和法律人士都热情对这场离婚战发表了自己法律意见。 让我多少有点意外的是王宝强刚在微博表态,就有严肃媒体针锋相对的认为“王宝强没有公布妻子隐私的权利”。这篇名为《王宝强离婚门是一场法盲的狂欢》的文章指出王宝强不应该将妻子出轨公之于众,因为马蓉是独立个体,王宝强并没有公布妻子私生活、婚外性行为的自由和权利。 不仅如此很快就有法律专家在全国级媒体呼应,认为王宝强公布马蓉出轨侵犯了马蓉隐私权。于是一场貌似纯洁情感与冷酷法律间的角力跃入亿万公众视野。 兹事体大,这场淹没奥运会的离婚案已经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基本理念的澄清。以下是我个人对宝宝离婚案关键法律问题的几点想法。 一、决定王宝强离婚案系列案件的根本问题是什么? 不论当事人、围观群众还是法学家都应该记住所有案件的结果都是由一个简单而著名的标准决定的,这个标准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这起离婚案中证据是首要的关键,王宝强既然主张马蓉和经纪人出轨就需要提供证据,而证据形式不限于录音录像照片、开房记录或证人证言,差别只在于不同形式的证据效力不同。 二、王宝强是法盲么? 有人说王宝强是法盲,实际就是在说王宝强公布马蓉外遇是侵害隐私权。 出轨属于一个人的隐私权。但是权利冲突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不同权利之间产生冲突就必然有权利需要被抑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假定马蓉出轨,马蓉就违反忠诚义务并侵害了王宝强对家庭享有的权利。王宝强为维护自己作为丈夫的权利而披露妻子隐私,是典型的权利冲突。 有同行认为侵犯隐私权没有夫妻间豁免的例外。我认为即使不考虑豁免,也必须考虑马蓉的隐私正是侵害王宝强权利的事实。 可以从两步来分析。首先,王宝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权向法院披露马蓉出轨,这一点毫无争议。 其次,王宝强能否在法庭之外向公众披露马蓉出轨?这个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在判断权利冲突必须结合具体事件考虑冲突的性质。从目前对事件的各方面报道看,王宝强披露马蓉出轨是出于自己对夫妻所享有的权利被侵害后的条件反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专门损害对方,而即使客观上马蓉因披露受到损害其主要因果关系也基于自己的出轨事实。 王宝强作为公众人物,事件发生后本能的寻求舆论理解是很正常的,正如两国交恶后必然向国内和国际披露原因以争取支持一样。 有人一再批评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是对马蓉的道德审判,但是要求王宝强明知背叛还要打落门牙往肚里咽而在公众面前忍辱缄默,更是道德绑架。 三、王宝强背后有高人指点? 很多舆论注意到在今年4月到5月间,在王宝强和马蓉、宋喆分别合资的几家企业合伙人和股东变更中马蓉和宋喆淡出,以此推论王宝强背后必有高人指点。不过这个观点看上去并不成立。 马蓉在和王宝强共同拥有的一系列关联企业中大部分企业股权和法定代表人都没有发生变更。在发生变动的企业中马蓉的股权并没有实质性减少,例如在从宝亿嵘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更名的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中马蓉仍然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而在控股乐开花影视的北京宝亿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中,马蓉同样是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王宝强甚至不在股东之列。 同样重要的一点是,不论是有限公司股东还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变动都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再大的股东也不能把小股东直接清除,工商变更也不能违法进行。如果王宝强早在半年前就得知马蓉出轨并动用高超手段逼马蓉从公司退位,应该不至于连20多万诉讼费都要去借。当然从阴谋论角度可以说王宝强是逢场作戏的影帝,巧合的是王宝强倒也确实是影帝~ 再有一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财产名义如何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受影响。除非王宝强能让马蓉同意有关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只属于王宝强一人,否则任何股东变动都不会改变一人一半的性质。 四、王宝强侵害了马蓉的名誉权么? 马蓉一招反手回抽是向法院起诉王宝强侵害名誉权。名誉权侵权以被告言论失实为前提的,这一点和隐私权侵权正好相反。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王宝强一直没有公布证据,但马蓉和宋喆都没有否认出轨的真实性,甚至宋喆妻子也提起了离婚诉讼,从常理看出轨的可能性较大。不过在双方完成证据交换和法院评判之前,所有结论都只是推论而不是定论。 对王宝强诉马蓉离婚和马蓉诉王宝强侵害名誉权两个并行且相关的案件中,合理的审理程序是中止对侵害名誉权审判等待离婚案判决中对是否存在出轨事实进行认定。 五、马蓉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么? 王宝强在诉状中称马蓉隐瞒和转移财产,这是一个有意思的法律问题。 前几天有微博爆料马蓉和宋喆因侵占和王宝强共同持股公司的财产在机场被捕,不过迅速被证明是假新闻。但是仍不断有爆料称马蓉转移私有财产和公司财产,如果传闻属实马蓉会构成刑事犯罪么? 由于马蓉和王宝强的夫妻关系,婚姻期间内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使得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变得比通常侵犯财产权的案件复杂的多。 首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对同一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适用刑法、合伙企业法或婚姻法,结果显然不同。适用合伙企业法和适用刑法结果一样,最终都会触发刑法条款。而适用婚姻法的结果仅仅是少分财产或民事诉讼的仲裁。 我认为马蓉转移和隐匿的财产不论是家庭现金还是公司资产,归根到底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法理,马蓉应当可以得到婚姻法的庇护。说到这里要不要恭喜马蓉呢? 六、宝宝财产怎么分? 根据王宝强的起诉书,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股权及股票、理财产品、存款、轿车、多种奢侈品牌珠宝首饰及箱包服饰,以及原创设计品牌。这些财产的分割既是当事人的争议重点,也是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要分两点讨论。 第一点,根据前面已经引述的《婚姻法》第四条和第四十七条,马蓉涉嫌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并且隐匿和转移财产。司法实践中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节,法庭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等分基础上减少给马蓉的分配比例。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由于目前为止双方主张的事实还没有涉及到这些内容,暂不考虑第四十八条的适用。 第二点,具体财产的分配是比较复杂的,其中包括以下: 不动产、股权、现金、轿车等资产 这些财产遵循在对等分析原则上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酌情增减。 2.奢侈品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名牌衣服属于个人专属用品和一方财产没太大问题。名表、珠宝、箱包虽然也是个人用品,但其财产价值及通用性更强。这部分具有很高变现能力和交易价值的财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原创设计品牌 诉状使用的这个词看上去和知识产权有关,却足以让知识产权律师摸不着边。品牌不是法律术语,品牌在法律上需要表述为商标,包括已注册和未注册商标。至于原创设计,和商标或品牌的归属并无关系。如果是拿第三方设计的品牌,那么就要取得第三方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假设这里表述的本意是商标,一般情况应该属于公司所有,而对商标权的分割就要和公司股权分割同步。 4.版权 好吧,版权才是我关注的重点,这点在诉状中并没有看到。王宝强和马蓉名下北京宝亿嵘影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王宝强主演、马蓉担任出品人的《大闹天竺》刚杀青就被市场看好,据说保底票房被押到10亿,对3.6亿成本而言投资收益高达3倍。 按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版权属于制片者。由于中国影视作品基本没有使用“制片者”这样一个拗口的法律词汇,《大闹天竺》的制片者和版权归属就有出品方共有、第一出品方所有、马蓉个人所有的三种可能性。从王宝强只署名主演的情况来看,宝宝作为版权人的可能性非常小。 《大闹天竺》版权归属很可能在投拍前就由各方签约确定,所以按合同来决定版权人以及收益分配的可能性很大。按行业惯例,主要投资方共同拥有版权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七、王宝强请的律师是不是很厉害? 这个问题我的确不知道。看了一下媒体对张律师贴的标签说航空法、涉外、洗钱、刑事、知识产权样样在行。不过这几项法律领域的差异就像心脏外科、眼科、妇产科和牙科之间的差距一样大。法律是一项细分程度比较高的学科,中国律师的专业程度也经过律师界几十年的努力中不断提高,万金油的比例减少应该是一项进步。 至于王宝强请张律师的背后是不是“信息量很大”,这个问题也很难说。宝宝本来就不懂法律,要有水平玩这等级的权谋估计也不会今天这样在法院门口涕泪交加。按一般的规律,明星找律师就是有事了给朋友打电话/微信/陌陌求推荐。所以宝宝请律师的过程很可能远比大家猜测的单纯的多。 八、“宝宝离婚案”会不会有变数? 在最终结果出来前变数永远存在,而最大的变数就是证据。理论上不能排除任何证据出现,比如VR纪录片证明宝宝有外遇,当事人亲自写笔记的投毒教程,赵薇为控制大陆文艺界或者某敌对势力为搅乱南海局势而精心策划的证据等等。 既然是变数,我们所有人就只好默默观看而没法预测了。 九、王宝强离婚的教训 这是一个足以让人伤感的问题。很多人都举例说明有多少大佬签订婚前协议结果反而赚取幸福婚姻或轻松漂亮的离婚。签婚前协议看上去是个好办法,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出默克多那样一边休掉几十年老妻一边还在迎娶新妻邓文迪之时要求签好一叠苛刻的合同。看来要做大事的人果然无毒不丈夫。 要承认婚前协议是一个有好处的事,至少值得考虑。 但究其根本,婚姻是一场赌博而不是一次设计。婚姻在法律上还有章可循,情感上只有认赌服输。 可怜的宝宝。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美文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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